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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及经费拨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1-21 10:01:22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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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及经费拨付工作,现将《咸宁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及经费拨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1日           

咸宁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及经费拨付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咸宁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维修管理和使用,有效延长公租房的使用年限,满足正常使用功能,合理合规拨付维修资金,按照《湖北省公租房小区规范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咸宁市本级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及《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 管理服务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市本级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小区的维修管理和维修资金拨付。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维修是指公租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理。

共用部位,是指多个业主结构相连的房屋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多个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公租房室内统一配备的配套设施、设备(以承租户入住时签订的物品交接清单为准)的维修,由承租户自行负责,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条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负责监督公租房维修运营管理的 实施和日常维修管理考核、监督,并委托监理公司对公租房维修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财务科负责协调市财政局将公租房维修资金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及使用监管,每半年支付一次(2个季度考核平均分)基本运营管理费用。保障性住房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公租房的维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公租房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或供货商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后由运营公司按程序申报维修。

配建的保障房,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在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内的,由运营公司协调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申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第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专营单位负责。

第六条 资金拨付标准。公租房维修费不突破26.6元/月/套,据实结算。

第七条 申请与审批。运营公司负责接待承租户日常报修申 请,接到承租户报修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受理核实。对申请人报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填写《公租房维修项目申报核实表》(附件1),包括承租户姓名、时间、地点、项目、原因及紧急程度等。核实该申请人是否为台账内承租户,核实承租户是否有违规及欠租等行为,核实是否为保修期内已维修项目。核对核实后,工作人员应做好详实的报修登记台账。

2.现场查勘。派工作人员与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监理公司共同进行查勘,现场核实确认住户报修内容是否属于报修范围。

3.审批。由运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工程量及资金预算,实行工程造价预算管理。填写《公租房维修项目审批表》(附件2)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审批。

第八条 组织施工

1.选定施工单位。由运营公司组织工作专班,开展市场询价和考察维修工程公司资质、业绩、口碑、服务质量、保修情况等,组织竞争性谈判,确定专业维修工程公司。

2.组织实施。在维修范围内的,运营公司依据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审批同意的维修方案和预算,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跟踪维修进度。

涉及应急维修工程的项目,运营公司可先行处置,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紧急维修工程包括:屋面、外墙渗漏;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程验收

维修工程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房屋修缮规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保障对象的正常使用。

1.施工完成后,施工人员应于施工完成当天到运营公司前台汇报完工情况,并将施工单及维修前后照片等相关资料交给工作人员。运营公司工作人员应到现场进行确认,让承租户在《公租房维修工程回访表》(附件3)签字认可(如是同住人签字确认应备注清楚关系),并对本次维修情况打分。

2.运营公司对监理公司在维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签字。

3.维修工程竣工后,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邀请承租户参加,验收合格的填写《公租房维修工程验收表》(附件4),凡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返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维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如同一施工单位出现5次及以上验收不合格返修情况的,运营公司应另行选择维修工程公司。

第十一条 经费拨付流程。运营公司向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提交《公租房维修项目申报核实表》、《公租房维修项目审批表》、《公租房维修工程回访表》、《公租房维修工程验收表》、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定。审定后由运营公司填报《咸宁市本级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资金审批单》(附件5),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财务科进行审核,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审批,由市住建局财务科按财务审批流程将维修资金拨付到运营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公租房维修的勘查、预算、审核须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考核。维修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附件:

附件1-附件5.doc

1.公租房维修项目申报核实表

2.公租房维修项目审批表

3.公租房维修工程回访表

4.公租房维修工程验收表

5.咸宁市本级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资金审批单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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