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02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水域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罗店镇,东至施家坟沟,南至万路泾,西至S7公路,北至练祁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罗店镇联合村陈家埝组958.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7.60平方米、建设用地29.60平方米、未利用地760.90平方米。
2、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北周组3711.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2.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319.5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670.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0.00平方米、建设用地29.60平方米、未利用地4080.4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36417537 监督电话:56109705
联系人:朱越 杨华栋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