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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沪(宝)征地告〔2023〕第27号

2023-11-03 12:31:40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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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02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水域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罗店镇,东至施家坟沟,南至万路泾,西至S7公路,北至练祁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罗店镇联合村陈家埝组958.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7.60平方米、建设用地29.60平方米、未利用地760.90平方米。

2、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北周组3711.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2.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319.5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670.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0.00平方米、建设用地29.60平方米、未利用地4080.4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36417537 监督电话:56109705

联系人:朱越 杨华栋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11月01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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