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吕敏)近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阶段性执行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的通知》。自2023年9月始,茂名市缴存职工可预提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执行期限暂定为1年。
(图源:茂名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缴存职工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按规定预提取使用其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房款(首期房款按144平方米x购房单价x30%计算)。
二、操作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该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2.职工预提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现,只能转账到房地产
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3.申请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出具承诺书,承诺预提的住房公积金用作所认购的新建商品房首期房款。
4.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房款后,需在一个月内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期款
发票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完善档案。
5.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房款,须由本人办理,
6.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该认购住房首期房款。
7.职工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自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按上述第4点的要求将购房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视为不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中心发出退款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数退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
8.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职工骗、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中心将直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被骗、套取住房公积金相应数额,并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不再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提取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
2.审核通过的,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将预提的公积金转账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四、提取材料
1.新建商品房认购书或购房合同、购房定金单据。
2.承诺书(申请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一份)。
3.经房管部门确认的预售款监管账户证明文件或商品房预售证。
4.身份证和婚姻状况的证件或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注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