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军
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68号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737626E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根据移送的案件情况,通过2023年4月25日对位于丰台区南方庄68号的金方商贸大厦现场执法检查和2023年6月8日对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飞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位于丰台区南方庄68号的金方商贸大厦,建设单位为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你单位,施工单位为北京宏福建工开发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3月20日,该工程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07]施建字0360号),建设规模为44290.8平方米。建设单位于2015年9月11日申领了增加建筑面积4306.8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15规建字0060号),加建部分未取得相应施工许可手续,该工程包括加建部分现已完工,加建部分工程造价为3416200.37元,北京宏福建工开发有限公司具备该工程相应资质等级。认定你单位与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该工程建设单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说明、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和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案件移送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200A010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与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天内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共同处工程合同价款(3416200.37元)1.25%即4270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将 (证书)的正本和副本缴至本机关。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 15 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36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总队执法十室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号楼3130房间
联系电话:010-55598275 邮政编码:10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