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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3-09-19 10:10:26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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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后的监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重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对建筑业企业整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工程监理企业整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检查重点为:

1、未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登记的;

2、已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服务信息平台登记基本信息及人员信息,但不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

3、企业现有资质和从业人员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服务信息平台存在预警信息,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各级住建部门在日常巡查及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或企业资质、注册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的。

5、有其他情况的。

二、检查内容

1、建筑业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注册证件复印件;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复印件;技术工人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其中:注册建造师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本年度工资发放记录复印件,近两年执业业绩的有关文件资料签章复印件(逐页复印)。

(3)企业主要人员自核查时间近期的企业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缴费人员清单、企业社保缴费发票凭证);

(4)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5)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或租赁发票等复印件;

(7)填写《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

以上均需核原件留复印件含原件扫描件(U盘复制)。

2、监理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命(聘用)文件、注册证件复印件;

(3)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件复印件;

(4)企业人员自核查时间近期的企业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缴费人员清单、企业社保缴费发票凭证);

(5)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6)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或租赁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填写《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以上均需核原件留复印件含原件扫描件(U盘复制)。

三、检查程序及时间安排

1、市住建局于9月17日前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企业名单,并在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

2、被检查企业登陆“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服务信息平台”,将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按要求录入平台。

3、被检查企业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于9月28日前携带核查表和相关原件到市住建局1702办公室进行检查。

4、市住建局完成核查,并于9月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论。

5、公示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于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重新核定结论。

6、市住建局公告“双随机、一公开”核查结果,并函告相关部门。

四、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满足以下情形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1.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按规定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

4.受检的工程项目未发现违法违规市场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2.未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或所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受检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

1.具有非最低等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

2.未上报年度统计报表的;

3.近两年内未承接任何建设工程项目的;

4.在住建部门登记的联系方式失效导致无法联系或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的。

对不符合既有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不含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形),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责令其3个月内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涉及对非本部门核准的企业资质实施撤回处理的,需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判定实施。

对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的,由监督检查实施部门在一体化平台的企业查询信息中添加“经营情况异常”标识向社会公布。企业在完成整改后,可向添加该标识的住建部门申请取消标识信息。

各县(市、区)住建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市住建局将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附件:

1、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表.docx

2、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表.docx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1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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