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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3-08-17 10:46:13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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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八里湖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区生态环境建设局:

为全面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决策部署,按照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委会《关于九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警示函》(赣建安专委〔2023〕11号)工作要求,全力稳控安全生产形势。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建筑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及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排查整治全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管理、维护等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压实检测、安拆、租赁、使用、监理等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相关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整治内容

(一)出租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办理设备备案,并逐台整理设备安全档案;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出租行为;是否按要求为出租设备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是否按合同要求定期对出租的起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记录发现的问题;是否定期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开展安全检查。

(二)安装、拆卸单位责任落实情况。安装拆卸方案是否分别编制,且有针对性;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前是否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安装拆卸作业前是否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具体的作业时间及位置;是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是否符合要求,作业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进行现场监督;是否存在无资质承揽或超资质承揽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安装行为,违规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是否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使用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验收,并办理使用登记;是否按要求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同安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是否对安拆单位施工过程的人员配置及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中是否明确设备维修保养责任和义务;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是否制定群塔作业专项方案,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是否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人员的开展安全培训;是否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安排专职人员对机械设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是否按要求建立设备使用档案;是否制定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存在多设备作业及空间交叉作业情况时,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棚、安全隔离区、安全警示标志标语。

(四)监理单位责任落实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监理单位是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并在设备进场后对设备状况开展检查;设备安装前是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备安拆作业过程中是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设备使用过程中是否按要求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是否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是否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五)检测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要求逐台对新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实机检测;是否如实将检测发现的问题当场书面反馈给设备使用单位;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可靠,且与现场设备情况一致。

(六)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情况。塔式起重机标牌等标志是否齐全,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是否清晰可见;机械布设位置是否合理,与周围建(构)筑物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主要结构件的变形、锈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标准;高强螺栓、销轴、紧固件的紧固、连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高强螺栓是否由专业厂家制造并附有合格证明,压重、配重的重量与位置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是否设置且灵敏有效,行走限位、幅度限位、回转限位等行程限位装置是否灵敏有效,小车断绳保护、缓冲器、止挡装置等保护装置是否设置且有效;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等零件使用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安装高度超过独立高度是否安装附着装置,附着装置的材料、做法、安装、水平距离、间距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规范要求,是否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附着前和附着后塔身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基础是否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检测、验收,基础形式是否与专项方案一致,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和JGJ/T 187的相关规定,是否平整且有排水措施,地脚螺栓等预埋件是否符合使用说明要求。

(七)施工升降机安全使用情况。施工升降机标牌等标志是否齐全,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等是否清晰可见;导轨架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标准节质量是否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要求,连接螺栓是否使用标准,销轴连接定位是否可靠;金属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脱焊、开裂和锈蚀;基础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是否对其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加强措施是否按照方案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设置,基础是否平整且有排水措施;附墙架是否采用配套标准产品或进行设计计算,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是否符合说明书要求且牢固可靠,附墙架间距、导轨架自由端高度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超载保护装置、上下限位装置、急停开关等安全装置是否配置齐全且灵敏有效;防坠安全器是否在标定期限内且灵敏有效;地面防护围栏门、吊笼门机电联锁装置是否符合配置且灵敏有效;停层平台搭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设置标准化、定型化层门,吊笼门框外缘与登机平台边缘水平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面防护围栏是否设置标准,吊笼顶检修平台防护围栏是否设置标准,地面通道安全防护棚是否搭设标准;通信装置是否设置且有效。

(八)物料提升机安全使用情况。物料提升机标牌等标志是否齐全,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等是否清晰可见;物料提升机导轨架垂直度、导轨对接阶差是否符合要求,标准节是否存在变形、开焊或严重锈蚀,各节点螺栓是否紧固;卷扬机、钢丝绳、滑轮固定是否牢固,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吊笼结构是否完好、是否可以灵活有效开启;自由端高度、附墙架间距是否小于6m并满足机械使用说明书设置要求;附墙架是否采用刚性连接并与脚手架分开搭设,附墙架的结构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坠安全器、起重量限制器、安全停层装置、限位开关是否齐全且灵敏可靠;进料门口、停层平台门是否采用工具化、标准化,高度及强度是否符合要求;进料口是否装设电气安全开关,吊笼应在进料口门关闭后才能启动;停层平台、进料口防护围栏和防护棚是否按要求搭设标准;物料提升机基础土层承载力是否符合要求,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厚度、水平度是否符合要求,基础周边是否设有排水设施。

(九)其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情况。机械标牌等标志是否齐全,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等是否清晰可见;机械使用是否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是否存在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的不合理不正确使用操作行为;机械使用前是否对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进行检验检测;机械金属构件是否有明显开焊、破损、变形、严重锈蚀等不利于结构安全的现象;机械主要零部件及机构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规范要求;机械紧固件、螺栓、销轴等是否可靠且按说明书和规范要求紧固。

(十)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使用情况。高处作业吊篮投入使用前是否通过检查评定;是否通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验收;悬挂机构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前支架是否在可靠承重结构上且设置标准,悬挑横梁设置是否规范,前梁外伸长度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配重块是否标准、完整、固定可靠,重量是否符合设计规定,是否按要求配置齐全安全装置;防坠安全锁是否在标定期限内且灵敏有效,上限位装置是否安装且灵敏可靠;吊篮内是否设置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吊篮钢丝绳是否损坏,安全钢丝绳是否按要求设置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吊篮平台防护栏杆、挡脚板和保证吊篮稳定的安全防护是否按要求设置。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电气系统管理情况。建筑起重设备照明开关是否独立设置并配置明显标志;动力设备控制开关是否采用倒顺开关;是否设置机械设备专用开关箱;是否按要求配置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是否按要求进行防雷接地、重复接地,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机械设备同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JGJ46-2006规范要求;夜间工作的机械设备是否有保障工作面照明的设备措施。

四、具体安排

整治时间从即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改阶段(9月1日前)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各相关单位,严格对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深入查找问题隐患,对排查中暴露的隐患问题,要立即停止施工,按照风险管控级别,确定整改责任人、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人员,实现隐患闭环管理。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的自查表及整改情况于9月1日前报送至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二)排查整治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建筑工地自查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和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检查,本着“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查隐患台账、查整改进度、查责任落实、查整改情况。对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问题,一律立即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挂牌督办,一律立即停工整改;对违法违规施工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站负责对市本级所有在建工地进行排查,我局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明确分工、细化措施,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开展好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建筑工地多形式开展安全宣教工作,切实加大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宣传力度,提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整治原则,坚决消除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盲区死角。各地务必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拿出破解难题的实招硬招,推动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施工吊篮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及重大隐患情况汇总表报送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站,联系人:陈植云,联系电话:0792-8983395,邮箱:jjjzajz@163.com。

2023年8月8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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