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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县:鼓励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探索直接货币补偿等方式

2023-08-15 17:15: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真真)8月11日,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为《措施》。)

(图源:辉县市人民政府网站)

《措施》涉及公积金贷款、预售资金、问题楼盘化解等21条,因城施策,优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另外,《措施》表明,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具体措施如下:

一、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支持居民住房需求向改善性住房需求迭代更新,通过“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方式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持续完善“带押过户”业务流程,在住房按揭贷款、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银行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辉县市支行,辉县银保监组、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二、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支持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群体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适当让利,加快销售速度,快速回笼资金,激活商品房销售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并且可在首付比例、契税补贴、公积金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辉县市管理部等)

三、优化安置房安置方式和渠道。鼓励在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过程中,探索采取直接货币补偿、发放购房券、异地实物安置等方式。统筹我市存量商品住房房源,引导和鼓励征迁群众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缩短群众回迁安置周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等)

四、实行商品房契税补贴。对2016年7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购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尚未缴纳契税,凡在文件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契税的,可以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契税补贴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每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契税补贴直接发放至所有权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等)

五、推进交房即办证。以服务群众为着眼点,将各项专项验收作为前置条件,通过测绘并行,联合验收的方式,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住建、人防等各参与验收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同时探索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同步开展、开发企业和群众可以同步申请的模式,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和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将该措施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推进,确保交房之日即交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升服务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提高45万元,夫妻双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5万提高到65万元。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责任单位: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辉县市管理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

七、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出让金10个月内缴纳(其中,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70%,6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0%,9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90%,10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0%),但需缴纳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

八、阶段性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对办理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抵押权人出具相关手续后,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实际网签销售前,相关房源应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

九、增加预售资金拨付节点、提高用款额度。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同时对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的每个节点用款额度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和拨付节点,并对不同项目和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方便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工程建设。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辉县市支行,辉县银保监组)

十、支持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用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不随意抽贷、压贷、断贷,且尽可能为企业做好展贷、续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满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需求,配足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按照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要求,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做到应贷尽贷。依据行业诚信评价以及项目运营情况等,及时发布房地产企业白名单。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加快住房信贷审批进度,压缩放贷审批时限,缩短房地产企业回款周期和购房者购房周期。(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辉县市支行,辉县银保监组)

十一、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支持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质押增信,但不得用于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垫资。对原持续性经营情况良好,因出险房地产企业原因被动诉讼受到影响的建筑业企业,继续保持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辉县市支行,辉县银保监组 )

十二、优化民用住宅交房条件。结合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暂不强制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文件精神,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新建建筑工程暂不强制性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同时鼓励建设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和适用条件,合理利用其他太阳能系统,以实现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等)

十三、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鉴于目前房地产形势下行压力大,且装配式建筑成本高等因素,为进一步为企业纾困解难,目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预制墙板、预制迭合楼板、预制楼梯、预制空调板等部品部件,不断提高建筑品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等)

十四、优化商品住房结构。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报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套型结构,优化规划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十五、加快盘活商业服务业用地存量。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并可适当降低商业配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十六、盘活商业服务业商品房存量。建立完善创新性政策措施,允许将部分非居住型公寓转为长租房,并享受长租房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

十七、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利用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公寓等非住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扎实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等)

十八、推动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对于列入问题楼盘台帐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使用等条件基础上,政府保留行政处罚、税费追缴的权利前提下,坚持“证罚分离”和“证缴分离”的原则,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建设资料完善的,按现状办理联合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项目工程建设资料不完善的,由市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质量、消防进行鉴定,住建局不再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鉴定合格报告作为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第三方机构鉴定时,涉及的建筑设计、标准规范、依法应建设的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消防工程等,按项目开工时点的政策、规范、标准执行。项目涉及的行政处置、行政征收等事项,从轻按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节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符合规划,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政府同意后先行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

十九、优化施工工地执法监管。落实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差异化管控,建立施工工地分类管理清单,根据扬尘污染防治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创新执法检查方式,通过部门互联共享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等手段,提高非接触巡查比例,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等)

二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挪用预售资金、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信息手段提高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效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等)

二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网络舆情引导管控,统一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和发布口径,在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进行发布,各网络平台、自媒体要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综合运用媒介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相关新闻信息,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解读地区房地产调控政策,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误导群众。支持居民住房需求向改善性。(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等)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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