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 8月4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市场主体歇业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缴存确有困难的已备案歇业市场主体,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图源:青岛住房公积金)
《通知》提出,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市场主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市场主体需要提前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终止缓缴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状态的申请,并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申请期限,《通知》明确,市场主体歇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规定期限届满时,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市场主体,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市场主体,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通知》称,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歇业市场主体,规定期限届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再次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