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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意见的通知

2023-07-13 14:11:07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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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为加强我市桩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时消除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根据第十六届福州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会议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现就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选桩的监督管理 

(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首次现场监督交底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将桩基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和验收的专项方案报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各验收批工程桩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认的相关桩基施工质保资料报送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及参建各方的见证下,通过电子软件分类随机抽取受检桩,填写《基桩检测选桩情况确认表》(详见附件1,简称“《确认表》”),《确认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参建单位各执一份。 

(四)《确认表》应明确受检桩的桩号及坐标,在受检桩抽取的过程中,发现抽取的受检桩在已被抽取的受检桩5米范围内的或现场不具备受检桩检测条件的,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复核后,可重新随机抽取受检桩。 

二、加强桩基检测监督检查 

(一)静载法检测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验收批数量对检测单位的静载检测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督,随机抽取采用静载法检测承载力的基桩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其中工程项目验收批数量≤5批的,随机抽取不少于1根基桩;5批<工程项目验收批数量≤10批的,随机抽取不少于2根基桩;工程项目验收批数量>10批的,随机抽取不少于3根基桩。 

2、被抽中监督检查的基桩,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结束后将现场静载检测状态保留24小时,在保留静载状态的24小时内,应保证视频录像设备正常使用,并留存保留期内录像,以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涉嫌修改检测结果干扰监督复核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基桩检测现场检查表》(详见附件2)开展现场检查,应要求检测单位在静载试验完成后重新连续加载至最大试验荷载并持荷半小时,若持荷半小时内,桩顶总沉降量大于该桩原静载试验最大沉降量的,应判定为检测结果存在异常。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比对检测机构对该桩重新进行静载试验。 

4、对检测过程中出现桩头破坏、钢筋拉断等的异常情况的,检测单位应保留现场,并立即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人前往现场复核,并督促参建各方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低应变法检测 

检测单位应在桩基低应变检测完成48小时内出具报告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委托比对检测机构对已检的工程桩进行随机抽测,每个工程项目比对检测数量不少于10根。 

(三)高应变法检测 

检测单位应在桩基高应变检测完成48小时内出具报告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有疑义的,可委托比对检测。 

三、做好不合格(缺陷)基桩的处置 

检测单位必须建立单独的基桩检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施工单位停止相应验收批施工,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责令检测单位应按照原检测不合格的受检桩数量的3倍,随机抽取受检桩进行检测,并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对于检测结论仍为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行。 

(三)要求建设单位根据扩大检测结果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行业专家全面深入分析验收批受检工程桩承载力、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原因,评估影响范围,并根据最不利的桩提出具体的工程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并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做好复工前复核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复工申请和工程处理方案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处理方案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复工的复核意见,经复核同意的,施工单位方可组织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加大对检测单位的监管力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基桩检测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测单位存在《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第三条所列的涉嫌虚假检测情形的,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予以立案查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组织对原检测单位的检测结论进行复核的过程中,发现原检测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不良信用记录,提请省住建厅吊销企业资质;对于未按时报送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加大行政查处力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复核比对过程中发现受检桩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导致原因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受检项目参建各方是否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查,按照职权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信用中国”计不良信用记录。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在本通知中明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质安处联系。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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