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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2023-07-12 10:4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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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补助已于2022年底结束。为切实做好我区符合补助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项目范围及条件

纳入清算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9〕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发〔2020〕15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补助范围。

(二)2018年12月6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依规建设后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但尚未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其中,2022年1月28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22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未依规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消防查验等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应于2023年8月20日(含)前依规完善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依规完善相关手续的,视同该项目未依规建设,不予清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责任由该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三)符合清算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于2023年8月25日(含)前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依规提交申请材料而未能申请到财政补助资金的,责任由该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二、报送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协调合作,认真核实确认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使用、管理及清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快督促指导符合补助条件但尚未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对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予以审查、核实。

(三)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核实,确保本辖区(含所辖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信息的真实准确,汇总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1)、《2020年-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清算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4),于9月8日前将上述材料的可编辑文件与盖章扫描件报送至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市高度重视,本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为最后一次清算,后续将不再对2022年底前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组织清算,以上表格信息务必认真核实后填写完整,因信息缺失或信息错误致使项目无法清算或清算金额错误的,责任由报送单位承担。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联系人:谢勇,联系电话:0771—2368335;电子邮箱:tsjc@zjt.gxzf.gov.cn。

附件: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成情况表

⒉ 2020年-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支出情况表

⒊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明细表

⒋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清算项目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6日

文件下载:

附件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成情况表.xlsx

附件2:2020年-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支出情况表.xlsx

附件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明细表.xlsx

附件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清算项目明细表.xlsx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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