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王诩)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成都金房物业集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9号)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的责任)规定,被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3万元。
(图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据成市监处〔2023〕51010023000116号文件显示,当事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监督电梯维护保养。根据《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9号)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项“(六)未按规定组织电梯修理、维护保养的,或者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修理、维护保养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