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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款1万元

2023-05-25 14:36: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关于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案件。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青建罚﹝2023﹞第029号。

(图源: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

案件信息显示,检查发现,由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青岛第七中学北楼重建工程土石方整理项目,现场存在未按设计要求分区分段分层开挖、基坑南侧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及时施作第一层腰梁及锚索即进行下部开挖、基坑东侧开挖面未及时采用临时喷锚支护措施、基坑监测项目不全、监测点布设不足、现场未配备专职电工、电工巡检记录滞后等8项安全隐患。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的处罚决定。

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袁永林。该公司由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风险方面,企业涉及到法律诉讼21条,涉案总金额2668.3772万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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