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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3-05-06 15:24:52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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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深入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现结合我市住建领域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加强建设工程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选材源头管控

(一)全市各类建设工程中选用涂料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全市各类建设工程中选用胶粘剂、含胶粘剂材料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30982)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加强设计环节监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建筑涂料、胶粘剂、含胶粘剂材料等涉VOCs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注明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合理搭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减少高VOCs含量的材料及工艺应用,严禁选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建材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要求纳入审查范围。

三、加强施工过程管控

工程项目有关责任单位要强化涂料、胶粘剂、含胶粘剂材料等涉VOCs装饰装修材料的进场检验、审查,监理单位按规定对涉VOCs装饰装修材料见证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批准材料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同步建立《建设工程涉VOCs涂料、油漆、胶粘剂材料管控清单》(见附件)备查。

四、强化重点时段错峰作业

施工单位应制定错峰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建筑墙体涂刷、外立面改造、沥青铺设等涉VOCs排放的施工工序,尽量错开臭氧污染高发季节(8-10月)(应急施工除外)施工,确实不能错开的也应尽量避开日间臭氧污染高发时段(10:00-18:00)。

五、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VOCs减排情况的监管,通过查涉VOCs材料管控台账,查储运、查使用、查管理,将VOCs减排措施落到实处,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项目要予以停工整改、通报批评或移交行政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附件:

建设工程涉VOCs涂料、油漆、胶粘剂材料管控清单.doc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

(经办人:监督站简锡宏,联系电话:0769-23836151。)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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