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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 株洲国投集团旗下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罚4万元

2023-04-20 14:24: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朱涛)近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罚〔2023〕35号)显示,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擅自收取停车服务费”被罚款4万元。

图源: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波;地址株洲云龙示范区崇文路450号配套服务中心6栋。

2021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对株洲市大丰城铁站站前停车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停车场收费公示栏公示了《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通知单》(株发改服停﹝2019﹞18号),批复的收费主体为:株洲市职教城物业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止。现场查看停车缴费记录,实际收费方为株洲市国盛融城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1日对株洲市国盛融城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在该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服务价格,于2022年5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朱永新进行询问。2022年7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规定,大丰城铁站站前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经查明,2018年5月20日株洲市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当时名称为:株洲职教城物业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更名为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大丰站站前广场进行经营管理。

2019年11月6日当事人取得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通知单》(株发改服停﹝2019﹞18号),批复当事人按照核准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有效期为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2020年11月15日株发改服停﹝2019﹞18号《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通知单》有效期届满。

根据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21年集团深化改革业务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株国投发﹝2021﹞9号)文件精神,株洲市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壳不经营,其所有账务、资产、负债全部移交给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委托株洲市国盛融城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对大丰站站前广场进行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退出大丰站站前广场经营管理。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统计,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当事人共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20210元。

当事人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在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停车服务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者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的服务价格项目,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

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所指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多收价款20210元;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2021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40420元。

图源:天眼查

天眼查显示,株洲市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株洲职教城物业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成员,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超过了73%的湖南省同行,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

图源: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显示,简称“株洲国投集团”,成立于1998年5月,是株洲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企业,注册资本40亿元,信用等级AA+。旗下拥有全资及绝对控股子公司17家,控股上市公司3家,资产总额1036.8亿元。主要业务涵盖基金投资、金融服务、数字产业、智慧城市、职业教育、科技园区、先进制造等领域。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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