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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检测机构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

2023-04-13 15:06:05 厦门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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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 59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闽建〔2016〕3号)和《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闽建建〔2018〕27号),我局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市管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工作情况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情况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

本季度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对2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抽查企业原材料进厂验收、试验室管理和混凝土生产等环节,及对厂内的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检,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1.管理行为检查情况

大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均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试验室管理制度,开展试验室工作和组织生产,但个别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原材料管理、混凝土生产、样品管理、仪器设备、人员管理等环节存在问题,主要如下:

(1)原材料进场检验管理不符合规定:个别预拌混凝土企业材料进场台账信息不完整,无法溯源批次、数量和存放位置;进场检验样品标识不符合要求;外加剂未按规定频次进行型式检验;外加剂进场检验报告未注明型号。

(2)生产管理环节不符合规定:个别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用计量设备检定的量程范围未覆盖生产投料的最大值;混凝土生产投料偏差超过标准规定;生产用砂含水率与检验记录不一致;配合比减水剂用量调整过程不符合要求。

(3)试验仪器设备和耗材管理不符合规定:个别预拌混凝土企业存在试验仪器设备故障及损坏,未及时维修并停用;化检室未设置废料桶;仪器检定证书的确认过程不符合要求;基准水泥、ISO标准砂等耗材无管理标识。

2.材料抽检情况

本季度共抽检混凝土原材料(水泥、粉煤灰、矿渣粉、外加剂、砂)、出厂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和混凝土出厂检验试块155组,其中1组粉煤灰密度不合格,其余检验结果均合格。

(二)在建工程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

本季度对81个市管在建工程进场原材料和连接件(钢筋原材、型钢、钢筋机械连接接头、钢筋电渣压力焊等)进行监督抽检,共抽检231组,其中226组合格,5组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抗拉强度不合格。

本季度对134个市管在建工程实体质量(钢结构焊缝质量、沥青路面厚度及压实度、混凝土路面厚度及抗压强度、水泥稳定土厚度及压实度、路床压实度、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等)进行监督抽检,共抽检522个构件或部位,其中498个合格,16个测点沥青路面芯样厚度、8个测点水泥稳定土厚度和压实度不合格。

(三)检测机构

本季度抽查全市10家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资质合规情况、报告(数据)真实性、量能匹配、人员配备、样品管理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等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检测机构能按规定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但部分检测机构在运行中存在质量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1)现场检测不符合要求:个别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取样位置与实际不符;个别检测机构无取样座标复核记录;个别检测机构无现场取样举牌拍照等影像资料或影像资料信息模糊,无法辨识;个别检测机构混凝土实体回弹构件未标识碳化深度。

(2)样品管理不符合要求:个别环刀的试验样品未标识取样部位等关键信息;个别混凝土抗渗样品委托等级与样品旁证标签内容不符。

(3)样品受理不符合要求:个别检测委托书无检测项目、部位等关键信息;个别见证送检的样品受理无见证员、取样员打卡记录。

二、处理意见

(一)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市质安站发出《责令改正(整改)通知书》15份,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予以动态记分共70分。对检查中问题突出的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记录批评类企业信用监管行为,并约谈企业负责人,具体详见附件1。

(二)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由市质安站责令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市质安站发出《责令改正(整改)通知书》6份,责令有关检测机构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厦门市政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厦门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予以记录批评类企业信用监管行为,并约谈机构负责人,具体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各方责任主体应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扫尾期和空窗期安全管理的通知》(厦建工〔2023〕9号)相关要求,全面做到“三个覆盖”,坚决压实“四方责任”,严格执行“五项不准”,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扫尾期和空窗期的安全管理。

(二)各责任单位应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的通知》(闽建建〔2023〕1号),扎实开展学习宣贯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障在建工程质量,加强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和服务水平。

(三)受检的各责任单位应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落实整改,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市质安站。

(四)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关于推动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代建工程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建规〔2021〕2号—协)的规定,落实质量首要责任,依法依规规范工程检测委托行为,与检测机构单独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将工程检测费列入项目常见二类费用清单,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并强化对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检测活动管理行为的监管。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报验和验收的管理制度,加强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工艺控制和混凝土构件的养护。监理单位应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规范标准及地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以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同时,切实加强对原材料的进厂管理及仪器设备管理,严格落实进厂检验,严控混凝土生产过程,确保生产原材料和混凝土质量合格稳定。

(七)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地方管理规定开展检测活动,保障质量体系正常运行,确保检测质量;按照检测监督检查方案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加强试验室和现场检测行为的管理,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附件:1.2023年第一季度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结果处理一览表

2.2023年第一季度检测机构检查结果处理一览表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下载

厦建工〔2023〕24号 附件.doc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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