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刘着之)信用中国(湖南株洲)网站发布,醴陵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近日被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类型为“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图源:信用中国(湖南株洲)
处罚详情显示,2023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3年1月18日前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确保施工安全。2023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在在瓷城大道巡视复查时,发现其并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到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天眼查显示,醴陵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中国供销集团成员,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