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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3-21 11:09:18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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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开展评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评价程序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公开。县级不得另行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二、坚持依法行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督促督导县区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法组建本县(区)企业联盟,搞“小圈子”“内循环”。坚决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强制要求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三、规范招标文件

优化市场准入,组织开展招标文件常态化清理,坚决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对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跨省、市、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开展抽查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适时对招标市场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督促通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地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招标市场暂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且整治不力的地市,予以约谈,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建筑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助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行为,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反映。

联系人:张兵家  联系电话:0551-6287129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3〕100号).pdf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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