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刘芹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迎河路28号2号公寓1层、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445602X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3951833536
你单位于2016年-2018年期间,实施了采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为蚌埠荣盛时代广场项目2#-8#商铺的建设单位,于2016年预售,2#商铺2018年11月21日竣工验收,3#-8#商铺2018年12月29日竣工验收。你单位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蚌埠荣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由蚌埠荣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业主的物业,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10年,前3年为业主无偿委托蚌埠荣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后7年由蚌埠荣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年以房款和营运保证金的合计金额的8%向业主支付收益和退还营运保证金。蚌埠荣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你单位100%持股的公司。截至2018年,该项目采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201套未竣工商铺,涉及业主183人,返租金额约1036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经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证明你公司存在采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证据三:《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书》,证明了蚌埠荣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你公司的100%持股的公司;
证据四:《关于申请对荣盛伟业公司违规售后返租问题进行查处的请示》,证明了大量业主投诉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项目2#-8#商铺售后包租。
2023年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蚌住建)罚听告字〔2023〕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采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大量业主信访投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警告,责令30日内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3日
联系人:彭国宁
联系电话:0552-2567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