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汉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集贤路与派河大道交口金徽光电产业园2号楼9层 联系电话:1395603335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Y0TR8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5日实施了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蚌埠市淮禹书苑项目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圈堤路东侧前进路南侧,该项目由蚌埠翠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总包单位是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为水电专业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黄永汉。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约136985平方米,工程价款215287402元,于2020年8月份开工建设。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将该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你单位,分包结算价按照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水电竣工结算价12646202元下浮30%,合同结算金额为8852341元。你单位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上述资质均不能承揽建筑工程的水电安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证据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不具有建筑工程水电安装施工资质;
证据三:《水电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将该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你单位;
证据四:工程款支付凭证、购销合同、材料款支付凭证及淮禹书苑项目工资发放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在该项目中没有违法所得。
2023年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3-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蚌住建)罚听告字〔2023〕第3-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3月1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后,又于2023年3月2日以书面的形式向本机关提出撤销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8852341元的2%计177046.8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3日
联 系 人:肖爱民
联系电话:0552-2567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