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23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企业完税数据已经过税务部门核实,现将企业填报税金数据及税务部门核实数据在信用评价平台和市建设局官方网站同时公示,请各参评企业及时上网核对。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示纳税信息
公示的纳税信息为企业填报的纳税金额和经税务部门核实的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厦门实际入库的纳税金额。
二、公示期
公示期自2023年3月7日至3月15日。
公示期间,系统将重新开放申请参评、纳税信息(主要经济指标)填报和修改功能,企业未按要求在2023年1月31日提交纳税数据的,可在公示期间补录,补录后需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登录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或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查看相关公示信息,确认企业信息、纳税识别号、纳税金额是否准确,确认填报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少报等情况;
(二)核对填报金额与经税务部门核实的金额(附件1)是否一致;金额不一致的,请要求公司财务人员确认企业是否按“实际入库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报送纳税数据。
四、异议说明
(一)纳税情况异议
1.企业填报金额大于核实金额,且企业对税务部门核实的数据有异议的,企业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以便进行进一步核验。
2.公示期内未提交书面说明和完税证明材料的,信用评价将按经公示的核实金额和填报金额中的较小值进行计算信用得分。
3.书面说明材料(参考附件2)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企业缴纳税款的相关凭证、可能导致税务核实数据不准确的原因(例如:纳税识别号填报错误导致税务部门未查询到相关税款)。
4.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的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额的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有免征增值税额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5.符合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建筑业企业加计扣除所得税应计税收部分(包括退税或者税费减免部分)的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高新技术及专精特新建筑业企业证明截图或文件,②加计扣除所得税报告(包含加计扣除所得税、加计扣除所得税计算过程等),③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初步认定企业加计扣除所得税。
(二)书面说明材料请在公示期内提交至建设大厦1309室,公示期结束后,不再接收异议材料。
(三)市建设局将根据异议情况再次请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纳税情况。
(四)公示后仍因企业信息填报错误导致纳税信息无法核实的,将统一纳入补充评价批次进行修正。
五、投诉举报
各相关单位除核对企业自身填报金额是否准确外,还可查看其他企业填报的完税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提出书面实名举报,举报材料请于2023年3月17日前提交至建设大厦1309室(联系电话:8123094)。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报送和税务部门核实的纳税数据
2.书面说明材料参考文本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企业报送和税务部门核实的纳税数据-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集的完税数据(实际入库时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