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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2-13 14:29:09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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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健全检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保障检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检测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若干措施》,现予印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6日

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若干措施

一、强化检测人员能力验证

加强检测从业人员能力考核,检测人员需取得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证,并通过检测从业人员能力考试。能力考试采用机考形式,随机从题库抽取试题,确保考试结果客观公正。题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检测序列和专项检测类别建立,并动态更新。考试不收取费用,同时对多次考试不通过人员适当限制其参考频次,具体考核细则委托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制定。对未取得上岗证及未通过考核的人员自发文之日给予1年过渡期,逾期人员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相应检测工作。

二、实行检测资质动态核查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监督管理,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资质动态核查,一是采用抽查形式,对检测机构开展常态检测资质动态核查;二是结合日常监督,对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测资质动态核查。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要求检测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向我局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且对检测机构该期间内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不予批准。

三、实施检测机构业务承接能力监督

引导检测机构根据检测人员和设备情况,承接与自身检测能力相匹配的业务量。建立业务承接能力监管机制,要求所有实体检测现场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持相应资格检测培训合格证的不少于1名。在完成该次检测实施方案的检测任务前,所登记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其它工程项目的检测工作。对承接实施检测业务量明显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检测构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

四、做好信息及数据管控

运用好检测监管平台系统,检测机构在取得资质许可后,在承揽本市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前,需在检测管理系统录入检测机构证书、人员、设备等信息,经市住建局核对通过后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检测过程中有关信息数据实时上传至检测管理系统,包括力学性能试验、地基基础压板试验、基桩静载试验、大小应变等项目试验数据,检测收样处、试验室场所监控视频。检测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实时推送至市住建局检测监管平台、省住建厅检测监管服务平台。

五、强化检测监督检查

实施现场检测人员打卡制度,制定检测人员打卡办法,要求实体检测现场检测人员进、出场均打卡,未按要求打卡的进行相应不良行为扣分。实行远程监督,完善监管手段,运用工地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对检测机构现场检测行为随机抽查,要求检测机构开设视频音频实时上传端口,监督部门调取检测过程资料进行远程抽查。开展随机检查,在工作日不定时开展飞行检查,在夜间、节假日不定期开展八小时外“四不两直”随机检查,扫除监管盲区。实施半年检查,对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实验室管理体系、环境设施、仪器设备、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视频等是否符合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平行检测,对工程同一项目、同一检测方法第三方检测与平行检测的不合格率进行对比分析,不合格率存在明显差异的,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有关检测数据、视频等进行详细分析,重点核查有无违规检测情况,并加强后续现场监管。落实留痕管理,重点检查视频音频记录仪记录完整检测过程,无人机定位静载、高应变检测桩位。在检查中发现检测行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签发监督文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建立企业信用联动评价机制

建立检测机构多方位评价机制,以项目为载体开展评价,分为检测机构自我评价,建设、施工、监理对检测机构评价,协会对检测评价及政府监管部门评价四类,结合四类评价形成对检测机构的综合评价,最终形成排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机构、个人分级管理机制

以检测机构信用分值为主要依据,每自然年将具有见证取样类资质检测机构依次分为A、B、C三类。

(一)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检测机构为A类:

1、信用分值高于100分(不含100分);

2、未有停工、行政处罚等的;

(二)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检测机构为B类:

1、信用分值高于80分,低于100分(含80分、含100分);

2、未有停工、行政处罚等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测机构为C类:

1、信用分值低于80分(不含80分);

2、受到停工(局部停工)整改;

3、受到行政处罚;

4、被挂牌督办的。

依据检测机构分类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常态检查的基础上,加大对B类、C类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频次;对C类检测机构,每月开展一次差异化检查;对B类检测机构,每季度开展一次差异化检查;对A类检测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差异化检查。加强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关键岗位人员和C类检测机构相关人员,检测监管平台自动识别,建立关键岗位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监督部门重点监管,并向全市公布。

八、实行信用惩戒

存在下列四类情形的,对检测机构采取信用惩戒。受到信用惩戒的检测机构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的企业督办期间开展的所有检测项目按不少于50%数量委托平行检测机构实施平行检测,并向社会各界发布风险警示,提醒建设单位谨慎选择使用该类检测机构,监督部门安排监督员重点督查: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年内(一个自然年,下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实施检测行为中发生或导致的事故,下同)的,信用分值暂停使用一年,切断其所有业务与检测监管平台连接6个月,恢复连接后挂牌督办6个月;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信用分值暂停使用三年,切断其所有业务与检测监管平台连接12个月,恢复连接后挂牌督办12个月;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信用分值归零,永久切断其所有业务与检测监管平台连接。

(二)超出资质进行检测的

信用分值暂停使用一年,切断其所有业务与检测监管平台连接6个月,恢复连接后挂牌督办6个月。

(三)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信用分值暂停使用一年,切断其所有业务与检测监管平台连接6个月,恢复连接后挂牌督办6个月。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四)能力验证同一项目连续两次及以上离群的

同一项目连续两次离群的,信用分值暂停使用三个月,切断该项目所在检测类别业务与检测监管平台连接3个月,恢复连接后挂牌督办3个月。

九、对虚假检测报告零容忍

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一经发现永久切断其所有业务与检测监管平台连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取消相应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同时,将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十、加大违法曝光力度

建立通报制度。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和公众号、检测行业协会公众号开通专栏,及时通报建设工程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推送至广东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曝光。

推行举报制度。开通建设工程检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热线(0769-22401041)和举报邮箱(dgjsjd@dg.gov.cn)。鼓励广大企业和个人如实举证举报,提供检测机构和个人检测业务中涉嫌违法违规线索。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严肃查证举报线索。

十一、严格监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纪委监委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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