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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与市政企业(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2023-02-07 16:00:14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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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北海新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项目部:

为进一步落实省安全审计工作要求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滨安办发〔2023〕8号)文件规定,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3〕2号)、《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鲁建管发〔2011〕17号),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企业(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重点检查承揽过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注册地属非本市外地房屋市政施工企业以承揽工程项目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一并列入今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暨安全生产诊断工作内容。

二、检查步骤及内容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抽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即日起至2月10日,企业按照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121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滨安办发〔2023〕8号)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情况;

2、制定2022年度基本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及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3、2022年度承揽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和进度确定施工项目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建立项目安全投入档案;

4、2022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包括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按规定正确规范使用安全费用等内容。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自查,按项目提供安全投入清单于 2023年2月10日前报送当地县(市、区)主管部门(市直企业直接报市住建局质安服务中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科)。

第二阶段:2月11 日-14日,各级主管部门结合企业自查及材料报送情况,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深入企业和施工现场对辖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阶段:自 2月15日开始,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主管部门检查及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方式

通过查看财务报表、台账、购物清单、实物等形式,检查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要围绕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员教育培训等,有针对性检查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确保检查真实有效。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是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是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提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辖区及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对企业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

(二)狠抓落实,强化整改。在检查中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要求对照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要加强整改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同时,以本次检查为契机,探索并完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常态化检查方式,确保各项制度落实落细。

(三)压实责任,务求实效。本次检查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检查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对查出的问题建立清单,对照清单督促企业逐条逐项落实整改,切实通过检查强化企业安全投入,加强安全保障,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各县市区请于2月15日前将各自的专项检查方案、总结报告和《全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市住建局质安服务中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科。

联系人:李超超 电话:15066990281

附件:1.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企业(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121号。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日

附件.pdf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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