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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从严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2023-01-11 14:44:42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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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有效遏制建筑领域欠薪问题,现就进一步强化从严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启动执法检查程序

(一)迅速开展督导检查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涉案项目,经督促协调后仍拒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立即启动检查程序,重点检查工程款支付担保、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坚持一案多查并查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涉案项目,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的同时,同步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投标行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参建各方承发包行为、合同履约情况等,一经查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坚决从严从快处理。

二、从严快速处置欠薪企业

(一)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建设单位或者承包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有关资料。

(二)全面落实施工单位用工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承包企业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分包单位未配合承包企业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4.承包企业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提供保证保险、保函; 

3.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坚决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四、全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经查实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将其在济所有项目全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立即对所有项目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隐患排查,同时坚持日常核查、专项检查、数字监测等全方位监管模式,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执法检查程序,督促企业从严从细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9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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