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房产频道!
在线投诉 | 维权投诉: weixin.tousu.cqn.com.cn
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房产频道>>福建>>政策>>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应急工程结算的意见

2023-01-10 15:42:5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image.png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和“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对新冠疫情防控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应急工程(以下简称应急工程)结算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应急工程计价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明确约定计算办法、价款支付以及结算方式。

二、应急工程执行我省现行计价规定,并按下列规定合理调整和确定工程造价:

(一)套用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水泥、混凝土、钢材的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05,其他材料(设备、成品箱房除外)的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15;施工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30;应急工程人工费按照专项人工费调整系数调整。各地未发布专项人工费调整系数的,调整系数由发包人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现行预算定额未编列项目或应急工程所需的临时用工,按直接成本加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计算综合单价,直接成本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组成。用工数量及人工单价、材料用量及其单价、机械使用时间和租赁单价均按照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三)疫情封控期间因材料供应困难、运输成本高,材料价格高于各地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应急工程建设期间,因疫情防控产生的以下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1.人员滞留、隔离、食宿、防护等费用。

2.闭环管理、机械设备停滞、周转材料停滞、自备应急电源等费用。

3.其他专项费用。

(五)应急工程造价不下浮,不计算缩短工期增加费、赶工费、干扰费。

三、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指导应急工程计价和工程结算。各地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本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意见所指的应急工程,由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认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福州大力推动拖欠工程款等“点题整治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