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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评标专家继续教育的通知

2022-12-28 15:28:20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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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评标专家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评标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评标专家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继续教育制度 

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评标专家应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程,加强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投标最新制度文件学习,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技能,提升自身的评标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 

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每年12月25日前,评标专家自行登录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网址:http://dn4.gxzjt.gov.cn:1151/zjthy/)完成培训管理板块中的在线视频学习所有内容(包括电子标评标操作视频及专家管理培训视频)。二是每年按规定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加强参与情况监督 

按照《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标专家必须按规定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完成网上培训的,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将完成培训内容学时截图,上传至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上传至“其他证明材料”栏),作为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由评标专家本人持评标专家证,到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钦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明》。并将登记证明上传至评标专家管理系统。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对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评标专家,依据《专家库管理办法》,每次给予扣除10分的处罚,对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1年),累计扣满15分的,在全区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在全区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30分的或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或一次被扣20分的,在全区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并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四、其他要求 

(一)各位评标专家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标,共同维护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活动健康有序的良好环境。 

(二)各投标专家要对照《专家管理办法》第九条评标专家资格条件,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评标资格动态核查,对于不满足要求的评标专家,及时退出评标专家库。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0日  

相关附件:

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评标专家继续教育的通知(主动公开).pdf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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