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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12-27 11:25:17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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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机构备案

(一)鉴定机构实行全市统一备案管理,在本市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申请备案的鉴定机构需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1、2),鉴定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已备案的鉴定机构,因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事项材料。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鉴定机构备案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鉴定机构名录,供房屋安全责任人和有关部门选择。

二、鉴定活动要求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安全鉴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类别:

1.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选择可靠性鉴定,但房屋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仅为判断房屋危险程度时,可以选择危险性鉴定。

2.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以仅选择安全性鉴定。

3.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度要求时可以仅选择使用性鉴定。

4.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进行专项鉴定。   

5.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二)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

(四)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做好现场调查、检测验算、综合评定等工作,并根据不同的鉴定目的,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出具鉴定报告、适修性评估意见。

(五)房屋鉴定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应当安排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1名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按照规定的格式,经校对、审核、批准,并加盖签字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和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报告签字人应为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取得本单位授权,不得越权签字,不得转授权。鉴定报告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七)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目标使用年限。

(八)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上传“厦门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二维码和报告编号。

(九)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年度报告。

三、监督检查

(一)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结合群众投诉、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情况,对备案名录内的鉴定机构及鉴定项目进行随机检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予以配合。

(二)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鉴定机构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依法依规应计入不良信用记录行为的鉴定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参与行业信用评价。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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