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房产频道!
在线投诉 | 维权投诉: weixin.tousu.cqn.com.cn
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房产频道>>河北>>监管>>

河北千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2022-12-16 12:04:4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image.png

当事人:河北千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GBB837N。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21]018065。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翟营南大街492号春天广场6楼626室。

经查明,2022年5月10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施工的千川·柒里晴川10#、13#基坑支护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为“主楼基坑采用一级放坡,放坡系数1:1,放坡坡面挂Ф8@200×200的钢筋网喷射80mm厚C20细石混凝土护面”,实际施工时采用二级放坡,坡面未做处理,未严格按照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上述事实,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暂扣河北千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限期整改通知书》《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表》《施工现场基坑支护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2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1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