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更好服务我市城市建设发展,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于2021年7月10日、2021年11月3日先后两次发函向各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同时,也通过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公开征求意见,我局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我局根据《关于南宁市“一主四副”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专题会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2〕361号)精神,对《修订稿》进行了两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二部分第(一)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范围相关内容修改为“负责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和技术难度大(轨道交通工程、大型以上桥梁等)、跨区域、上级指定自治区和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第二部分第(二)项城区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范围相关内容第1点修改为“各城区辖区范围内施工单项合同建安造价(以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载明的工程造价为准,下同)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排水及配套附属市政工程,下同)”。
现对以上两处修改向各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12月7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房建质安科,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纸质扫描件及word文稿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laqk5521549@163.com)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钱瑶虹,0771-552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