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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2-11-30 14:10:47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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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推动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进一步推动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

为规范全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加快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和省住建厅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位于我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城边村和全国重点镇棚户区。

(一)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县区(含开发区、投资区)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二)城市危房是指在县区(含开发区、投资区)建成区内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三)城中村是指在县区(含开发区、投资区)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实行村两委管理的区域。

(四)城边村是指在县区(含开发区、投资区)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实行村两委管理的区域。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除外。

(五)全国重点镇是指列入全国重点镇名录的镇政府驻地区域。名录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公布的名单执行。

严禁下列情况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是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二是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三是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四是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五是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六是严禁将对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七是严禁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商业设施和只征地无拆迁等非住宅搬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

二、城镇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

(一)50户以下的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

(二)50户以上的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应为前款规定的房屋,或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不低于40%。

3.使用年限:房龄较长,原则上城市危(旧)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城边村房屋以15年以上的为主。

4.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及《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的房屋。

5.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2018年版))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6.使用功能: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7.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道路、人防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8.公共服务设施:较为薄弱,缺乏必要的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9.其他: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危旧房屋;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

三、城镇棚户区认定依据

(一)经批准实施的县区(含开发区、投资区)、镇规划。

(二)能证明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的相关材料。

(三)能证明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道路、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

(四)危房鉴定报告。

(五)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四、城镇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程序

(一)前期调查。拟棚改片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现场勘察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掌握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分析棚改片区征迁安置的可行性,将符合认定标准的棚改片区、有关认定依据资料、计划货币化安置项目、计划建设棚改安置房项目等报属地住建部门(棚改主管部门)。

(二)核查确定。属地住建部门(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上报的棚改片区、货币化安置项目、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按规定范围、标准等进行逐一核查。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综合考虑改造时序、财政承受能力、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统筹当地规划和经济发展基础上,初步确定棚改片区、货币化安置项目、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

(三)项目立项。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完成立项手续后,可申请列入下一年棚改计划的安置房项目清单,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建设规模与套数、总投资与年度计划等要与项目审批要件相一致;货币化安置项目取得房屋征收决定后,可申请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

对拟列入下一年棚改计划的项目和棚改片区,需经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同意并签章后,由当地住建部门(棚改主管部门)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报的棚改片区、货币化安置项目、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进行复审,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住建厅,最终以省住建厅公布的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为准。

五、相关要求

(一)规范项目名称。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当地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改造项目。安置房项目名称以“**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改造或安置住房建设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规范。征收片区由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确认,片区名称以“**(改造区域)片区”统一规范。片区征迁红线、公告、方案、协议等征迁相关手续要明确是为了改善群众生活居住环境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二)加快建设安置。做到“三个确保”:被列入省住建厅公布的年度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需在当年度9月份前确保开工,开工后3年内或合同约定时限内确保建成,建成后1年内确保完成规定要求的安置率。做好“两个匹配”:棚改片区征迁对象拟安置套数、面积与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体量要匹配。棚改安置房项目达到法定交付条件时间与棚改片区征迁协议约定交付时间要匹配,避免产生超期过渡费。

(三)统筹利用棚改安置房。若棚改片区完成拆迁安置后,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安置率达不到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增棚改片区,经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专题研究确定后,报送市住建局。对列入全省2021年以前年度棚改计划的安置住房,在满足拆迁安置需求后,确无需求造成剩余的,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建住〔2021〕6号)规定,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专题研究同意并盖章确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棚改安置房项目可调整为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用于扶贫搬迁、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按照相关部委文件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启动征收拆迁或已列入全省棚改计划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涉及的相关规范标准,如国家有调整出台新的文件,以新的规范标准文件为准。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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