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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印发

2022-11-15 13:08:33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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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为规范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抢险救灾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7日  

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遂宁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和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抢险救灾项目(以下简称“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下同)储备库建设(以下简称“储备库”),每种类型工程队伍储备库入库企业数不少于3个。

第三条 根据抢险救灾项目的特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储备库入库工程队伍,签订入库管理合同,并可根据储备库工程队伍情况,适时招标补充一定数量的工程队伍入库。储备库信息系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维护。

第四条 经依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实行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履行业主职责,下同)应将抽取抢险救灾工程备案书(附有关会议纪要)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从储备库随机抽取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

第五条 项目业主负责抽取抢险救灾工程队伍,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已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储备库工程队伍,在其承建的抢险救灾项目完工前,原则上不参加其他抢险救灾项目的抽取。

第七条 业主单位在抽取前应通知储备库中相应类别的所有工程队伍,工程队伍可自主决定是否派人参加现场抽取活动。项目业主负责通知中选的工程队伍,并在自中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与工程队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选择建设工程示范文本合同,没有示范文本合同的,应参照最相近的建设工程示范文本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因中选工程队伍自身原因超过前条规定期限不签订(或不能签订)合同,或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工程的,均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项目业主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再次进行抽取,如两次抽取均未能签订合同,项目业主可在储备库中自主确定符合要求的工程队伍承包工程。

第九条 储备库工程队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

(二)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施工管理,服从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的统一指挥和调配,确保优质高效如期完成抢险救灾工程。

(三)不得实施串通投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储备库工程队伍的资质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适时更新储备库信息。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储备库工程队伍的动态监管,适时对资质等级、市场行为进行核查,对已不再满足储备库招标时资质等级要求的储备库工程队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取消该企业的储备库入库资格。

第十二条 储备库工程队伍在参加储备库公开招标前一年内、参加入库招标投标及入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中选企业;已入库的工程队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其清退出储备库:

(一)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安全生产等行为,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尚在公布期限内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中选的抢险救灾工程合同或因履行抢险救灾工程合同违约被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抢险救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良行为扣分的;

(四)被“信用中国”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的;

(五)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十三条 被清退出储备库的工程队伍,自清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储备库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解释,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12月8日施行。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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