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306号)要求,切实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发展水平,本着积极稳妥、先行先试原则,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7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序推进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3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研究解决当前建筑工程质量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步建立我省工程质量评价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同时,评估各地建筑工程质量整体发展水平,促进建筑工程质量均衡发展,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试点时间和评价范围
(一)试点时间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试点地区
保定市、邢台市。
(三)评价范围
试点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评价和已交付使用工程项目的后续质量评价,在突出施工结果质量评价的同时,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评价。各试点城市应按区域推进,确定3~5个县(市、区)为试点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取5个在建工程、5个既有工程开展评价工作;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
三、评价内容及方式
(一)评价内容
根据《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手册(试行)》(见附件)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区域质量综合评价、实体质量评价、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关键指标。
(二)评价方式
试点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质量评价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深入学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督促各参建主体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政治自觉性,认真开展宣传动员,选取项目启动试点工作。
(二)开展试点(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充分调动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积极性和参与度,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和指标体系内容要求,选取不低于规定数量的在建工程认真开展工程质量评价,形成本地区区域质量评价年度报告。
(三)工作总结(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试点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质量评价总结工作,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报告》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试点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推进计划,扎实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跟踪指导。各试点市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试点方案和工作推进计划,加强跟踪调研,强化服务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试点总结。各试点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奠定基础、探索路径。
各试点城市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试点方案和工作推进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明确一名联络员。对于实践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及遇到的问题等,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组织对试点城市开展工程质量评价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及电话:郭晓英 0311-87905025
电子邮箱:zhianchu3101@126.com
附件:《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