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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用)》的通知

2022-11-07 12:42:10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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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促进技能工人素质提升,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工程质量,省厅组织编写了《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用)》,现予以发布试用,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配备标准,充分利用“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加强对现场技能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和日常监督。在试用期间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联 系 人:吴斯琪(省厅建筑管理处)

联系电话:0431-82752557

附件: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用工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

三、本标准所称技能工人是指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技能合格证书,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从事某种技术性较强工种的工人。

四、本标准技能工人的配备人数和比例是最低要求,现场实际配置时还应考虑施工不同阶段、工程的特殊性、建筑结构形式、建设标准、施工组织方式、装备水平等因素之间的相互匹配性、协同性的共同作用,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一、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二、一般技术工人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抹灰工、水暖工、防水工、油漆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五、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应与用人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且应进行实名制建档管理。

第三章 配备比例

一、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总体配备比例应满足中级工数量占技能工人总数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占技能工人总数比例达到5%。施工现场从事关键工种的技能工人配备还应符合附件中的规定。

二、技能工人总数应以“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技能工人总数为准。

三、计算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总体配备比例时,超出应配备数量的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可按两倍比例折算为中级工数量。

四、考虑工程规模与工程的难易程度,施工现场中级工及高级工的起始计算人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某工种总人数小于5人时,对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数量不作要求;总人数大于或等于5人时,按表规定比例计算应配备的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数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二)当某工种总人数小于10人时,对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数量不作要求;总人数大于10人时,按表规定比例计算应配备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数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三)计算配备比例时,一名技能工人只能按一个岗位、一个等级证书计算。

第四章 附则

本标准自试用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为一年。标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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