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6084243 法定代表人:于清波
住(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15号甲3026户
经查,你单位监理的青岛市地铁4号线工程土建05工区错埠岭站换乘通道内存在步梯临边防护缺失,通道内无照明,临时用电电线拖地等情况。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市政府令〔2021〕285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市政府令〔2021〕285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结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上述违法行为符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标准中的轻微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处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指定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后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