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淇滨区工程质量监测中心,山城区工程安全监督站:
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缓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建办文〔2022〕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县区要督促辖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县区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4日前将本辖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92—3386029 电子邮箱:jgc3386029@126.com
202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