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保障售房人权益和资金安全,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资金划拨对象调整如下:
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含)之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资金划拨至售房人(即原房屋所有权人)银行结算账户。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