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2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安政文〔2022〕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8.4551公顷(其中耕地4.86公顷)、未利用地0.23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福安机械化养鸡场国有水田2.4761公顷、旱地0.2066公顷、园地0.7362公顷、其他农用地2.8589公顷,湾坞镇国有水田2.1773公顷、水域0.2335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8.688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安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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