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罗琼)近日,《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布。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其租金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由政府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社会主体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制定和调整时可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确定。市场租金水平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定或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后组织认定,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
《办法》还强调,政府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将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承租人自愿按半年或按年交纳的从其自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按季或按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