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青岛广源盛荣土石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R4W5X8X 法定代表人:王荣荣
住(地)址: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劲松七路237号33楼3单元401户
经查,你单位施工的海尔大云谷sf0604-305地块项目办公部分,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此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结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标准中的一般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20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处壹万元人民币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指定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后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