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
根据《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以下简称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网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在南宁市范围内设有已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开展南宁市房地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5年以上。
(三)具备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资格。
二、人员要求
(一)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专员)负责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二)专员应熟悉《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及配套政策文件,熟练掌握交易资金监管流程和监管系统实际操作,具有指导交易当事人办理具体监管业务的能力。
三、场地要求
配备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办理场所,设置交易资金监管办事指南,设置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办理指示牌。
四、业务及系统要求
(一)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
(二)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能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与南宁市房屋交易监管系统实现对接,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三)建立健全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制度,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协议》,与交易当事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接受监管部门及监管机构的监督和考评。
五、其他
(一)市住建局在政务信息网实时公布符合条件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银行(网点)名单,每年开展一次业务检查工作。
(二)对于违反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协议的银行(网点),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资格。
附件:开展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指南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9日
联系人:黄 真 0771-5655562 (业务联系)
黄海洲 18076392423 (系统对接)
附件
开展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指南
一、银行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清单:
(一)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二)开展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本银行在南宁市开展房地产业务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开展情况,营业场所、人员、设备及与交易监管系统对接情况等)
(三)开展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
(四)交易资金监管办事指南
(五)开展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营业场所、业务办理指示牌照片
(六)本银行的监管协议样本
二、南宁市房屋市场发展中心审核书面材料、联合检查小组组织验收。
三、验收合格,签订《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协议》。
四、银行开展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