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住房租赁供给类奖补项目遴选办法》(沈租赁试点办发〔2020〕3号)和《沈阳市住房租赁供给类奖补项目遴选实施细则》(沈租赁试点办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遴选和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沈租赁试点办发〔2022〕2号)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22〕2号)、《沈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下列项目业经沈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20〕15号)规定,拟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补贴项目,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申请单位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有举报的,须向沈阳市房产局提供书面详细证明材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应实名,并附联系方式(对匿名、冒名等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房地产市场服务部
来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87-1号房地产大厦1612室;邮编:110014
受理电话:82978677;8297857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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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租赁住房项目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