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办公综合楼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已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属实,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工作联系函证明在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办公综合楼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现已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在2018年12月20日,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办公综合楼项目已竣工验收;询问笔录证明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办公综合楼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现已投入使用。
执法机关认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办公综合楼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已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