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房产频道!
在线投诉 | 维权投诉: weixin.tousu.cqn.com.cn
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房产频道>>湖南>>曝光台>>

湘潭理工学院项目违法建设7.75万平米 被罚299万余元

2022-09-15 17:35: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显示,湘潭理工学院因“违法占地”被通报处罚,罚款299万余元。

湘潭理工学院法定代表人为袁礼斌,地址为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船形山路3号。

潭自然资罚决〔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学院于2022年2月以来,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湘潭理工学院三期项目,经现场测量违法建设面积77523.1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

另查明,湘潭理工学院三期项目7#实训楼西南角占用一处夹缝用地371.77㎡,由于坐标偏移原因,导致未及时报批,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2年8月12日,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该学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2〕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学院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2〕3号)后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该学院的违法占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中“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的规定,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湘潭理工学院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9863324.23元)百分之五的罚款2993166.2元,计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玖万叁仟壹佰陆拾陆元贰角。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