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标)信用中国官网显示,8月16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被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泰山综行执处字建﹝2022﹞SG0031号处罚信息显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类型为:未根据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查,上高中队于2022年8月接到泰山区住建局转办函,泰山建函【2022】46号,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为:近期,工作人员在该公司承建的岱宗万阅府东区项目的安全检查中,发现1号楼塔机旋转半径施工范围覆盖南侧高压线,该公司未根据1号楼塔机南侧特殊环境,对塔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
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