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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2-08-25 16:35:30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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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精神,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持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箱:421740195@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986号,邮编:13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建议”字样;

(三)也可直接送达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986号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楼,工程建设管理科(二)。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17时,按期没有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孙立超 联系电话:0438-2992036

附件:1、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单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4日

附件1

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持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对于本地企业无法承揽的工程项目,鼓励与中省直企业组成联合体,允许我市建筑业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

(二)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三)支持投标保证金使用保函,特别是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审核。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对信用良好的中标人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方式收取。

(四)建立疫情防控期间招标投标特别服务机制,根据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通过“网上办、预约办、电话办”等工作举措,加快推进CA数字证书网络共享、优化简化招投标流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及时有序进行。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数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我市信用良好、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其中一项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二)鼓励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外埠施工总承包企业与我市国资国企合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通过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相关资质。

(三)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提前办理“三类人员”考核认定。

(四)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分别由省级财政、市财政各承担500万元。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的,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由市财政承担。

(五)对获评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分别增加5-8%和3-5%。

(六)加大本地企业的扶持力度,市级扶持2-3家骨干企业,每个县(市)扶持1-2家骨干企业。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扶持企业。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一)全面培育“专精特新”建筑业企业,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筑业转型,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引导建筑业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评科技进步奖。

(二)对获得国家级建筑业发明专利的第一编写单位,市政府给予每项10-100万元奖励。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先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鼓励开展全过程咨询。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其施工图预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编审确定,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一)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迁入我市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分别由省级财政、市财政各承担500万元。

(二)对迁入我市上述企业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予以认可,其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省市关于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入吉企业本地化率

(一)鼓励外埠施工综合(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成立子公司,积极帮助协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母公司调入,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在我市申请资质时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定。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完善“走出去”企业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推介活动,在企业宣传推荐、项目对接、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提供帮助。    

(二)对于我市企业在域外承揽项目带回本市的产值和税收,市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按纳入我市财政部分的50%计算。

(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一)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

(二)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建设单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无故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除合同约定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由市财政审查确定。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减轻企业负担

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一)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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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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