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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

2022-08-08 15:28:46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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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9〕89号)、《阜阳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若干措施》(阜政办秘〔2020〕84号)、《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本市实践经验,我局研究制定了《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日 

抄送:市公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推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9〕89号)、《阜阳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若干措施》(阜政办秘〔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践经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阜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的资信、经营、履约和荣誉等方面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评分,依据所得分值排名,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建设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汇总和发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我市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审核、确认,投诉处理等具体工作。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管理制度,及时通过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将采集、记录、审核、确认的信用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准确地录入信用系统,除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管、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水利、市场监督等部门的联系,推进信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初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四类。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产值、税收、企业成长性、外埠市场开拓、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执业信息等。基本信息以省系统企业及个人相关数据为基础,其他信息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优良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学会等表彰奖励和企业在农民工就业、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等信息。企业和个人的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依据良好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归集。

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依据不良行为事实,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归集。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是指:《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认定为“黑名单”的违规违法情形:(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两类,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类别不再细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由企业申请类别对应的信用得分确定。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级:分为AAA、AA、A三档

(一)AAA:施工类:房建工程类别信用评价得分前20名的企业、市政工程类别得分前10名的企业。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类造价咨询信用评价得分前3名的企业。

(二)AA:施工类:房建工程类别信用评价得分前21-50名的企业、市政工程类别得分前11-20名的企业。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类、造价咨询信用评价得分前4-6名的企业。

(三)A:施工类:房建工程类别信用评价得分前51-100名的企业、市政工程类别得分前21-50名的企业。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类、造价咨询信用评价得分前7-14名的企业。

二、B级:A级和C级以外的其它参加信用评价企业。

三、C级:企业存在以下违规情形、情节严重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

(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记录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后仍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被相关主管部门曝光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二)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三)在信用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因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无法实时同步信用中国系统公布的失信惩戒企业信息,C级企业名单将定期更新和动态调整相结合。

若等级划分位置出现多家企业评分相同,以“质量安全”项得分高低排序,再相同者以“在阜阳纳税额”高低排序。

执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分等级,依照得分排序。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实时动态评价模式,每日24点更新评价结果,企业信用评价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各企业通过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60.172.48.133:8083/platform/login),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注册的账号登录(信用管理模块),选择申请信用评价类别及属地,填写各评价指标的得分、评分有效期、备注说明,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扫描件应加盖企业印章,提交属地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本市申报企业的属地为公司注册地,市外申报企业的属地为其驻阜阳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或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并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同时有多个固定办公场所或拟建与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属地。

(二)信用信息录入

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记录,按照“谁发文,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原则,由相应管理职能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安监处(站)等),负责在信用信息录入平台上对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实时录入。

(三)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需签署审核意见并提交信用系统。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登录账号沿用首次统一配发的账号。

(四)公示

信用数据审核完成后进行结果公开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公布。

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名称、资质信息、资格信息、有效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良好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名称、良好行为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良好行为文件或证书、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不良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和内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内容、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将通过信用系统,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对社会发布。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6个月-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二)、(三)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监督机构及各相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先评优、行政许可、资质升级、动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十六条 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信用评定结果可作为资格审查条件。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的项目,在评审因素中增加信用评价分,占比应控制在10%-20%。

一、评定结果为AAA级、AA级和A级的企业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时应给予优先受理,同等条件可优先入围。

二、评定结果为B级的企业依规从事建筑业活动。

三、评定结果为C级的企业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相关从业活动。

第十七条 实施差别化资质资格管理。

一、评定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等方面享有优先权,降低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中的比例。

二、评定结果为C级的企业,依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第十八条 实施差别化动态监管。

一、评定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程序。

二、评定结果为C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对其资质和承建的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九条 实施差别化的评先评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时,应结合参加评选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作出评判。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如已满处罚期并整改完成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各有关主管部门按“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原则负责权责范围内的信用修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录入单位应当加强信用评价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城乡建设局定期对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第二十二条 录入平台的信用信息,实行三级权限审核程序,即一线信息采集员初始审核,业务科室负责人复核、单位分管负责人终审。确保每一则信用信息准确、无误、客观地发布应用。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和个人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贿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并予以通报,记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具体计分标准和说明附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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