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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厦门市兴晨翔建设有限公司)

2022-08-04 13:47:20 厦门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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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厦门市兴晨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27号第六层D2

2022年4月21日,我局在对你司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司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持职称证书人员、技术工人等方面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向你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我局网站上公告,整改期限二个月,你司于2022年4月25日签收确认。整改期满后,你司未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经查,直至2022年7月15日你司仍未对资质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完善,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证书编号:D335259255);

2.责令整改通知书(厦建筑改〔2022〕61号)、社会公告截图及签收单;

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抓紧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材料的通知、社会公告截图及签收单;

4.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资质情况的截图。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撤回你司已取得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许可。

你司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就本告知书涉及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7月28日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92-5960893)

附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的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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