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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中心城区2022年实施购房优惠政策

2022-08-04 13:29:10 沧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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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中心城区(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开发区)2022年购房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凡是在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在沧州市中心城区(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开发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人。

(商品住宅首次签约时间在8月1日之前、并在8月1日之后退房重新签订合同的,不享受本次优惠政策)。

二、发放标准。凡在上述期间购房的购房人,按照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的1%金额发放购房优惠款。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三、具体操作程序

1.申请。由购房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缴款凭证;

(2)不动产购置发票;

(3)商品房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个人购房申请人需向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提供以上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附件1)

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受托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应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供购房人身份证、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购房人如果没有本人银行卡,允许提供法定监护人银行卡替代。

2.受理。由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负责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之间组织受理购房人的购房优惠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购房优惠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申请表(附件2),填写购房信息并盖章确认。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优惠申领资格。

3.审核公示。经市住建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示7天。

4.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新华区、运河区范围内购房的,市住建局依照购房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拨付给申请人;在高新区、开发区范围内购房的,由两区住建局依照购房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拨付给申请人。

四、其他事项

1.如果在受理过程中发现购房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优惠的,一经查实,取消优惠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退房的,优惠受益人应将享受的优惠资金全额退还。

3.购房优惠受理申请地点在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电话:0317-5501067),受理结果查询关注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附件:授权委托书和沧州市中心城区2022年购房优惠申请表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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