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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业主代表资格的指导意见

2022-07-22 15:50:27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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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发挥业主自治组织在基层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业主代表资格,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中所称的业主代表,是指住宅小区单元长、楼栋长、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等)、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近亲属业主或利益共同人业主共同参选上述组织中的业主成员的,原则上由一位业主参加。 

二、业主代表存在下述行为的,不得参选小区单元长、楼栋长、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等)、物业管理委员会,上述组织中已当选的业主存在下述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重新选举: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年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达到一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的; 

(六)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向其索取利益、报酬的; 

(七)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八)泄露业主信息的; 

(九)虚构、篡改、隐匿、销毁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 

(十)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的; 

(十一)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十二)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 

(十三)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十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 

(十五)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 

(十六)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的; 

(十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 

(十八)违反装饰装修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十九)不在小区常住或将房屋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的; 

(二十)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十一)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串联集体上访、造谣生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十二)有前科劣迹的,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二十三)在疫情防控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拒不执行或配合行政部门工作的; 

(二十四)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其他情形。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6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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