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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2022-07-20 14:03:57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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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城乡建设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石家庄市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共产党故事、石家庄故事为目标,以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原则,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完善保护,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当好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排头兵和领头雁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初步构建具有石家庄特色、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历史文化遗产基本纳入保护范围,建设性破坏活动得到明显遏制,基本形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

到2035年,全面建成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体制机制构建完成。

二、构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一)明确保护传承内涵。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我市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包括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全方位展现石家庄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以及全市人民在党领导下走过的红色历程、改革开放历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征程。

(二)明确各类保护重点。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要求。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和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

(三)构建区域保护片区。以正定县、赵县、井陉县等为重点,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为代表的传统历史文化保护片区;以平山县为重点,打造红色文化为代表的历史文化片区;以太行山、滹沱河区域为重点,推进生态保护区建设,打造非物质文化为代表的历史文化保护片区。

三、融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四)持续开展普查认定工作。各县(市、区)进一步开展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摸清底数,按程序申报、认定、公布,按级别建档立卡。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补充认定工作,不断扩充各类保护对象。对已公布的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进行数字化信息采集、测绘建档,加快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数据共享和动态维护机制。

(五)编制各类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遗产或成果的保护规划,有关县(市)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建立全市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分布图。

(六)严格管控各类建设活动。市县政府在储备土地时,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资源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调查、勘探、发掘后方可入库。城乡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遗产;不能避开的,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城乡建设中严格落实保护规划,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迁移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

(七)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加强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彰显城市特色。优化城区空间格局,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工业、仓储物流等功能。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提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防灾减灾能力。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保护利用好乡村各类历史文化遗存,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八)分类推进活化利用。将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进行活化利用;对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进行全面提升,加大宣传力度,弘扬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化正定县、赵县历史文化名城用地结构,引导老字号向历史文化街区集聚,打造一批街区活化利用示范工程。结合滹沱河生态经济带建设,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在保护基础上,推动工业遗产和历史建筑通过加建、改建等方式增加现代生产生活功能。全力塑造“红色西柏坡·多彩石家庄”等品牌形象,依托太行山自然生态、人文历史、特色产业等资源,打造一批以红色革命、传统村落为主题的美丽乡村度假区,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做深做实石家庄革命老区红色旅游品牌,特别是用足用好西柏坡、正定红色文化资源,设计精品线路,充实文化内涵。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太行八县(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功能延续、产业开发、旅游融合、文化展示”的活化利用新方式,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街区。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九)建立协商机制。成立市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履行好牵头协调职责,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政策措施、重大事项审议等方面,加强与宣传、发展和改革、城管、园林、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商务、林草、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的沟通协商。

(十)分级落实管理责任。历史文化遗产管理(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维护、修缮、利用等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挂牌保护,开展测绘建档,编制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园林、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其他市级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履行主管责任,加强制度、政策、标准的协调对接,强化对各县(市、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推动多方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持续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积极扶持专业性综合型企业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供技术支撑。创新宣传方式,在节庆及省、市举办的重大活动中,融入石家庄特色文化元素。以多种形式充分展现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推动口述史、民俗、文化典籍的整理、出版和普及,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十二)培育专业人才。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围绕典型违法案例开展领导干部专项警示教育。鼓励引导市属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

五、完善组织保障机制

(十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明确牵头和责任部门,细化各项落实举措,切实落实保护管理责任。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奖励机制。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市、县做好资金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各县(市)政府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对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将巡查管理纳入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范畴。各县(市、区)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检查,推动多部门联合协作执法。鼓励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强化考核问责。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未列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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