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近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天市监罚字[2022]183号)显示,长沙新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被罚款7000元。
图源: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长沙新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明;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423号乾城嘉园1栋630房。
2021年8月,执法人员接到多起市民举报称新力铂园小区在销售过程中对于小区互通、楼盘推广名等问题进行虚假宣传以及购房合同涉及霸王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并提供了业主与部分置业顾问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材料。2021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前往新力铂园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
调查结果显示,新力铂园项目由长沙新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项目与乾城嘉园小区二期同属一个地块,与原国土证编号为长国用(2013)第081138号地块上项目在规划部门报建统称为乾城嘉园二期,推广名为新力铂园。项目地址位于书院南路423号,目前还在建设之中,交房之后将由新力物业集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包括:售楼部内公示有《新力铂园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及空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现场提供空白的《商品房认购书》及《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存在差别等内容。长沙新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长沙新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楼部的公示板、《商品房认购书》及《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告知业主该项目的备案名称与推广名,未发现该公司对项目的备案名称及推广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该公司在《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现场不利因素公示牌中已明确说明该项目与乾城嘉园二期已建成部分互通且不进行分开管理,但两项目所涉区域将由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在对置业顾问的培训过程中也要求置业顾问向客户说明地块以及不利因素等相关问题。通过询问仅有一名置业顾问出于个人原因未按照公司要求对小区互通的问题对客户进行了描述,其他置业顾问在与业主的沟通中大多是对新力铂园项目如何进行后续管理(比如门禁、绿篱或水系隔断等)所做的描述,而楼盘还在建设之中,该公司目前并未确定具体的管理方案,无法认定在销售过程中对小区互通问题存在虚假宣传;
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且《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所约定的相关违约金并未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不认定为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与业主所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对于办理交付手续时预先缴纳1年全额物业服务费条款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认定为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将属于业主的收益权以格式条款形式规定为该公司所有,剥夺了业主的收益权,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终认定,长沙新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鉴于该房屋还未交付,公共部分还未产生公共收益,业主的收益权还未受到实际的损害,尚未产生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该公司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将属于业主的收益权以格式条款形式规定为该公司所有,剥夺了业主的收益权,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本着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长沙新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